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投资者”)

乙方: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万家基金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理财交易及客户服务平台提供网上交易服务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乙双方已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第一条 释义

1、网上交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万家基金官方网站、手机APP、官方微信、微交易等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服务)进行的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设置与变更、密码修改和交易查询等业务。 

2、投资人(甲方):指依照相关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乙方提供的相关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人。

3、基金认购:是指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基金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甲方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基金赎回:是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要求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6、基金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8T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9Tn日:是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0、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二条 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账户登记、修改账户资料、设置与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密码修改、交易撤销、交易记录查询等业务功能。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投资损失。

乙方已尽合理努力采取业界通常的合理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保护投资者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如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相关网上交易服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定期开放基金单个交易日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基金定投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投资人进行基金投资遵循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服务,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投资人在完成万家基金网上交易注册流程并关联支付银行卡后,即开立了网上交易的交易账户。在关联支付银行卡前,投资人尚不能进行交易。

4、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甲方在内的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甲方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甲方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由于甲方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甲方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8)因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其它风险。

5、甲方同意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推送方式,接收乙方不时发送的产品营销信息、产品介绍、客服信息等。

6、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有关规定搜集、处理及利用甲方之相关材料;为提供客户服务、管理等需要,或为甲方利益等目的,或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准则等规定,可将甲方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有关国家机关及受甲方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本同意条款自本确认书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已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任何根据相应业务规则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的行为在效力上均应被视同为甲方亲自至乙方柜台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已充分、完全、准确地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并接受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项下相应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公告的所有内容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甲方应当在获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甲方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基金账户。在乙方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投资者,其必须符合相应的开户条件。

5、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并非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也并非代表该等主体;甲方一旦成为上述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应立刻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填写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资金结算账户等)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承诺其拥有适用法律下适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使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和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理解 “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的含义,并在此声明您的税收身份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您除在中国缴纳税款外,不具有其他任何国家(地区)的税收缴纳义务。若您无法准确理解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含义的,请勿继续之后的交易等流程;若您具有其他国家(地区)税收身份的,请联系乙方完成税收居民身份申报后再继续之后的交易等流程。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乙方有权根据您的开户资料,对上述声明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如乙方认为您的声明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将要求您重新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对此作出解释,否则,乙方有权暂停为您办理全部或部分业务。

同时,若您的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化,请您务必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

 8、甲方有权且仅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甲方自身的名义并为甲方自身之利益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基金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以甲方的名义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从事网上交易。如甲方为之,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9、甲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密码泄露等原因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 乙方对甲方网上交易的申请仅做表面真实性审查,凡以甲方的账户、密码登陆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并从事网上交易的,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相应的基金业务或者被认为属于甲方从事的行为。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其账号、密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自身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借、借用、披露其账号和密码。甲方应对使用其账号密码的交易行为负责,甲方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乙方认可的软件、设备和浏览器等。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甲方发送营销类信息,以及向甲方住宅、交通工具发送营销类信息,甲方如不同意接受,请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者按照信息提示的方式电话退订。

13、若甲方为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在乙方网上交易系统的任何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风险测评以及一切基金交易行为,均经其监护人认可或由其监护人为其利益而实施。甲方及其监护人均了解并完全理解基金投资本身的风险及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诺,不得以其监护人不知晓或不同意为由而主张上述操作行为无效。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对甲方委托的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5、乙方依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甲方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用性判断,如出现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乙方将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交易风险并要求其确认。

第六条 甲方知悉并接受如下提示条款

1、网上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须与乙方通过网上方式签订《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用户服务协议》。

2、支付业务提示

网上支付渠道费率的变化或乙方相关销售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及资金支付的费率产生影响。乙方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在页面预估了交易费用,此费用仅供参考,所使用的费率以相关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时使用的费率为准。赎回、分红款、认申购失败、比例确认的退款将划回到原认购、申购资金划出的支付账户中。

3、通知提示

在发生甲方的交易申请被拒绝、确认失败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单独通知甲方的情形时,乙方可以采用网上交易系统信息提示、录音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上述通知方式以甲方在网上交易系统中预留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E-MAIL 地址等作为有效通知地址和号码,甲方保证预留信息的真实、有效、畅通,否则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只要乙方通过上述任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各种通知文件,均视为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除应单独通知甲方的情形外,乙方采用指定媒体公告、乙方网站公告、对账单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均视为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4、书面证据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留存甲方申请或使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新产生的信息,比如申请信息、操作日志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而进行的必要信息收集。对甲方的网上交易行为,乙方可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网上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双方确认,甲方通过其账号和密码登入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本协议以及确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行为均视为书面签署同意本协议以及该等交易行为。

5、委托提示

1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期内,基金当日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为准,如甲方T日截止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T+1日的申请,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甲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T+1日的申请处理,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2)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划款手续费、因业务寄送资料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6、知识产权

 

您承认并认可乙方是网上交易系统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网上交易系统所载的一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网上交易系统中由乙方提供的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并由乙方单独享有。

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以任何方式获取网上交易系统的源代码。

第六条 个人信息收集及保护

1、个人信息收集

为了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为了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向甲方或向合法留存甲方的信息的服务提供方(如:合作银行、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风险管理服务机构)收集、留存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并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反洗钱工作需要,向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甲方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有效证件、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履约情况及信用相关信息;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2 个人信息使用

因收集甲方的信息是出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要求及/或向您提供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为了实现前述目的,您理解并同意乙方将您的信息用于下列用途:

1)向您提供本服务,并维护、改进本服务;

2)核验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

3)为提升您的服务体验及改进服务质量,或为防范风险,或者为您推荐更优质或更适合的服务,对您的信息等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或加工等处理;

4)预防或禁止非法的活动;

5)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3、个人信息共享

甲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可以向第三方共享您的信息:

1)若第三方根据其与您的约定可以获取您提供给或留存在乙方的信息,乙方将依据您同意的范围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

2)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提供您需要的服务和(或)产品,或处理您与他人的交易纠纷或争议;

3)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判断您的账户或交易是否安全;

4)某些服务和(或)产品由乙方的合作伙伴提供,或乙方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共同提供,乙方会与其共享提供服务和(或)产品必须的信息;

5)乙方与第三方进行联合推广活动,乙方可能与其共享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为完成活动所必要的个人信息,如参加活动的用户数、名单、联系方式等,以便第三方能及时与您联系或为您提供服务;

6)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

4、个人信息委托处理

为了提升服务效率,或提高服务质量,乙方可能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以下合称受托机构)协助完成本协议项下服务或职责,例如:委托受托机构提供客户服务(如:客服热线接听)。

为此,乙方将在相关服务的必要范围内向受托机构提供您的部分信息。乙方承诺受托机构同样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这些信息用于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5、个人信息保护乙方将依据《万家网上交易隐私政策及应急处理提示》的要求严格保护您的信息。请您仔细阅读该声明,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乙方。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不可克服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下达申请委托时导致甲方损失的。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6、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7、非乙方原因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8、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乙方服务中断或者延迟,导致乙方系统无法正常提供服务,使甲方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各项服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9、乙方系统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或升级,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知。

10、互联网传输可能会受到干扰,出现中断、延迟或数据错误等现象。对于非乙方系统所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设施故障)可能引致的数据及交易的不准确性或不及时性,乙方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上述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微网站、手机APP、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本协议的修改一经发布并经甲方同意后即可生效,代替原来的协议。如果甲方在本协议修改后继续使用乙方提供上述相关网上交易服务,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协议所做的修改。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6)甲方通过柜台或网上方式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